第三章 选址与规划布局


第十四条 中医医院的选址应满足医院功能与医疗环境的特殊要求,建设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:
    一、地形规整,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较好,应远离地震断裂带。
    二、市政基础设施完善,交通便利,宜面临两条城市道路,宜充分利用城市公共交通设施。
    三、环境安静,应符合环保评估的要求,应远离污染源。
    四、应远离易燃、易爆物品的生产和储存区、高压线路及其设施,宜远离噪声源、震动源和电磁场等区域。
第十五条 中医医院的规划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:
    一、建筑布局合理、功能分区明确,应满足中医就诊流程需要。
    二、院内应有专门的急诊通道,洁污、医患、人车等流线组织清晰合理,避免交叉感染,并应规划应急救治流线和转换措施,应设立预检分诊点,并根据需要设置独立的感染性疾病科。
    三、应充分利用地形地貌,合理组织院区建筑空间,满足使用功能和安全卫生要求。
    四、新建院区应预留应急救治场地和未来发展场地。
    五、医疗业务用房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采光,营造舒适的医疗和工作环境,建筑间距应达到相关标准。
    六、应配套建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设施。
    七、污水处理站、医疗废物及生活垃圾收集暂存用房宜远离门(急)诊、医技、住院等用房,并宜布置在院区主导风下风向。
第十六条 新建中医医院的药品库、中药制剂室、煎药室等用房的周围环境应整洁、无污染,应充分考虑药品运输通道和气味对周边环境的影响。
第十七条 新建500床以上的中医医院出人口不应少于两处,污物出口应单独设置。
第十八条 中医医院的床均用地指标参照现行《综合医院建设标准》建标110执行。新建中医医院应有较完整的绿化布置方案,应设置室外康复活动场地,宜设置中药材展示园地,绿地率不宜低于35%。新建中医医院建筑密度不宜超过35%,容积率不宜超过2;改建、扩建项目容积率可根据实际情况,以当地规划部门所规定的指标为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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